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以下簡稱商務部)于2020年7月6日收到中國酒業協會(以下稱申請人)代表國內葡萄酒產業正式提交的反傾銷調查申請,申請人請求對原產于澳大利亞的進口裝入2升及以下容器的葡萄酒(以下簡稱相關葡萄酒)進行反傾銷調查。
商務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有關規定,對申請人的資格、申請調查產品的有關情況、中國同類產品的有關情況、申請調查產品對國內產業的影響、申請調查國家的有關情況等進行了審查。
根據申請人提供的證據和商務部的初步審查,申請人相關葡萄酒的合計產量在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和2019年均占同期中國同類產品總產量的主要部分,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十一條和第十三條有關國內產業提出反傾銷調查申請的規定。同時,申請書中包含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反傾銷調查立案所要求的內容及有關證據。
根據上述審查結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商務部決定自2020年8月18日起對原產于澳大利亞的進口相關葡萄酒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立案調查及調查期
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商務部對原產于澳大利亞的進口相關葡萄酒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本次調查確定的傾銷調查期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產業損害調查期為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二、被調查產品及調查范圍
調查范圍:原產于澳大利亞的進口裝入2升及以下容器的葡萄酒。
被調查產品名稱:裝入2升及以下容器的葡萄酒,簡稱“相關葡萄酒”。
英文名稱:Wines in containers holding 2 liters or less。
產品描述:以鮮葡萄或葡萄汁為原料,經全部或部分發酵釀制而成的裝入2升及以下容器的葡萄酒。
主要用途:主要作為飲料酒供人消費。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2042100。
三、登記參加調查
利害關系方應于本公告發布之日起20天內,向商務部貿易救濟調查局登記參加本次反傾銷調查。參加調查的利害關系方應根據《登記參加調查的參考格式》提供基本身份信息、向中國出口或進口本案被調查產品的數量及金額、生產和銷售同類產品的數量及金額以及關聯情況等說明材料。《登記參加調查的參考格式》可在商務部網站貿易救濟調查局子網站下載。
利害關系方登記參加本次反傾銷調查,應通過“貿易救濟調查信息化平臺”(https://etrb.mofcom.gov.cn)提交電子版本,并根據商務部的要求,同時提交書面版本。電子版本和書面版本內容應相同,格式應保持一致。
本公告所稱的利害關系方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個人和組織。
四、查閱公開信息
利害關系方可在商務部網站貿易救濟調查局子網站下載或到商務部貿易救濟公開信息查閱室(電話:0086-10-65197878)查找、閱覽、抄錄并復印本案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的非保密文本。調查過程中,利害關系方可通過商務部網站貿易救濟調查局子網站查詢案件公開信息,或到商務部貿易救濟公開信息查閱室查找、閱覽、抄錄并復印案件公開信息。
五、對立案的評論
利害關系方對本次調查的產品范圍及申請人資格、被調查國家及其他相關問題如需發表評論,可于本公告發布之日起20天內將書面意見提交至商務部貿易救濟調查局。
六、調查方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商務部可以采用問卷、抽樣、聽證會、現場核查等方式向有關利害關系方了解情況,進行調查。
為獲得本案調查所需要的信息,商務部通常在本公告規定的登記參加調查截止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利害關系方發布調查問卷。利害關系方可以從商務部網站貿易救濟調查局子網站下載調查問卷。
《相關葡萄酒反傾銷案國外出口商或生產商調查問卷》詢問信息包括公司的結構和運作、被調查產品、對中國的出口銷售、國內銷售、經營和財務等相關信息、生產成本和相關費用、估算的傾銷幅度及核對單等內容。《相關葡萄酒反傾銷案國內生產者調查問卷》詢問信息包括公司基本情況、國內同類產品情況、經營和相關信息、財務和相關信息、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等內容。《相關葡萄酒反傾銷案國內進口商調查問卷》詢問信息包括公司基本情況、被調查產品貿易和相關信息等內容。
利害關系方應在規定時間內提交完整、準確的答卷。答卷應當包括調查問卷所要求的全部信息。
七、信息的提交和處理
利害關系方在調查過程中提交評論意見、答卷等,應通過“貿易救濟調查信息化平臺”(https://etrb.mofcom.gov.cn)提交電子版本,并根據商務部的要求,同時提交書面版本。電子版本和書面版本內容應相同,格式應保持一致。
利害關系方向商務部提交的信息如需保密的,可向商務部提出對相關信息進行保密處理的請求并說明理由。如商務部同意其請求,申請保密的利害關系方應當同時提供該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應當包含充分的有意義的信息,以使其他利害關系方對保密信息能有合理的理解。如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應說明理由。如利害關系方提交的信息未說明需要保密的,商務部將視該信息為公開信息。
八、不合作的后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商務部進行調查時,利害關系方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利害關系方不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的,或者沒有在合理時間內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嚴重妨礙調查的,商務部可以根據已經獲得的事實和可獲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九、調查期限
本次調查自2020年8月18日起開始,通常應在2021年8月18日前結束調查,特殊情況下可延長至2022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