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0日,海關總署發布政策支持因疫情生意受阻的企業,為企業減負。未能及時報關的進口貨物可減免滯報金,企業還可申請延期3個月繳稅。
海關出臺進口企業滯報金減免政策
海關總署3月10日在其官網發布《支持企業復工復產 海關總署再出實招降低通關成本》的文章。
該文指出:對于疫情發生前已運抵口岸,但因疫情原因未能及時報關的進口貨物,以及企業復工后因疫情出現經營困難或者資金短缺等原因而無法及時報關的進口貨物,均可根據《海關征收進口貨物滯報金辦法》向申報地海關申請減免滯報金。
進口企業應如何申請?根據該辦法第十三條規定:進口貨物收貨人申請減免滯報金的,應當自收到海關滯報金繳款通知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申報地海關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加蓋公章。
進口貨物收貨人提交申請材料時,應當同時提供政府主管部門或者相關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收貨人應當對申請書以及相關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擔法律責任。
上述文章還指出:進口企業確因疫情影響導致經營困難無法按期繳納稅款的,可向申報地海關書面申請延期繳稅,并提供繳稅計劃(最長為3個月)。企業在海關核準的繳稅計劃內繳稅的,海關予以減免滯納金。
對于4月底前申報進口,憑銀行保函或關稅保證保險等擔保放行的貨物,企業最長可申請延期3個月,海關暫不向擔保機構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