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商家因為違規銷售葡萄酒而被處罰的新聞屢見報端。并且,一些處罰往往因為較為少見而讓商家自己也覺得冤!對于商家來說,非常有必要搞懂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從而避免不必要的麻煩。為此,葡萄酒研究專門整理了近兩年來的典型案例,讓廣大經銷商朋友們避免掉“坑”!
1、廣告中出現品酒圖片
2018年7月,一家網店因為在葡萄酒產品詳情頁中添加了一張品酒的圖片,而被打假人投訴到市場監督管理局,最終被判定向該打假人提出的經濟補償進行部分滿足。
違反條例:《廣告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酒類廣告中不得含有誘導、慫恿飲酒或者宣傳無節制飲酒;不得出現飲酒的動作;不得表現駕駛車、船、飛機等活動;不得明示或者暗示飲酒有消除緊張和焦慮、增加體力等功效。
2、宣傳用語中出現極限詞
2016年7月,陜西某葡萄酒銷售有限公司在其天貓、蘇寧易購網的專賣店或旗艦店銷售莫高系列葡萄酒商品時,使用“最佳基地、最優品種、最優工藝、最嚴格質量保證體系”等用語,被當地工商局處以罰款。
違反條例:《廣告法》第九條規定,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
3、對葡萄酒進行養生方面的闡述
2017年9月,一公司在銷售葡萄酒時由于對商品進行了養生功效方面的闡述,從而違反廣告法被罰款10萬元。據介紹,該公司曾過電視臺健康欄目推介銷售某款紅酒,宣稱“紅酒泡洋蔥每天喝上25-50毫升”可明顯改善高血脂、高膽固、高血壓、動脈硬化等慢性疾病。
違反條例:《廣告法》第十七條規定,除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并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
“WR點評:違反《廣告法》是葡萄酒商家經常遇到的一類大“坑”,葡萄酒確實含有有益元素,但商家在宣傳時一定要實事求是,避免夸大。主要注意兩點:一是食品、飲料與保健食品和藥物是兩種不同品類的產品,酒商在廣告宣傳活動中不要把它跟治療疾病去做直白的嫁接,可以用一些婉轉的詞匯,比如有助于、有利于。二是避免出現“飲酒”畫面,避免“誘導、慫恿飲酒”。”
4、銷售無中文標簽葡萄酒
2016年11月,南通市崇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舉報稱,南通市區青年路某商貿有限公司內,共有1200多瓶葡萄酒沒有中文標簽。經過現場初步預估貨值將近有27萬元。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做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無中文標簽的葡萄酒、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
違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規定,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簽的,不得進口。
5、中文標簽不符合規定
2018年2月,寧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寧德市環三實業有限公司的倉庫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現場發現兩款三批次葡萄酒中文外標簽均未標示進口商、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執法人員對上述兩款三批次葡萄酒進行抽樣送檢,并對上述葡萄酒進行就地查封。
違反條例:根據《預包裝飲料酒標簽通則》(GB10344-2005)、《發酵酒及其配制酒》(GB2758-2012)和《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規定,進口葡萄酒中文背標必須包含的強制標識內容有:
(1)酒名稱:應在背標的醒目位置,清晰地反映葡萄酒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
(2)配料清單:一般以“原料與輔料:葡萄汁,二氧化硫”的形式呈現。
(3)酒精度:如,13.5%vol。
(4)制造者和經銷者的名稱和地址。
(5)日期標示:這里所指的日期標示為灌裝日期,如2014年2月14日。
(6)貯存條件:如,恒溫、恒濕、避光和避震等。
(7)凈含量:標準瓶為750ml。
(8)警示語:過量飲酒有害健康(強制標示)。
除此以外,還要主要中文背標數據與酒款數據的吻合。如前標和背標酒精度不符合,生產商前后名字不一,均視為不合標準。
6、銷售超過保質期的葡萄酒
2017年11月,遷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舉報對孫常紅經營的遷安市金旺副食商店進行檢查。發現其銷售金色御園TM解百納干紅葡萄酒超保質期。依法予以處罰,罰沒款50050元。
違反條例:葡萄酒和酒精度超過10%vol的其它飲料酒可免除標示保質期。但是一旦標注即成為執法依據,也就是說酒精度超過10%vol的可以不標示保質期,但是一旦標注就按國家政策來走,比如保質期10年,一旦超過日期還在售賣即違法。
7、未標注二氧化硫具體含量
2015年3月,老徐在廈門一家超市購買了標注“某食品公司”經銷的葡萄酒32瓶。老徐購買上述葡萄酒后,認為該葡萄酒的標簽標注不符合相關規定的要求,立即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舉報。隨后,工商部門作出答復,認定上述食品標簽上標注“配料:葡萄汁,微量二氧化硫”,未標注二氧化硫的具體含量,構成了銷售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的違法事實。
違反條例:根據《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和《發酵酒及其配制酒》(GB2758-2012)及其實施時間的規定,允許使用了食品添加劑二氧化硫的葡萄酒在2013年8月1日前在標簽中標示為二氧化硫或微量二氧化硫;2013年8月1日以后生產、進口的使用食品添加劑二氧化硫的葡萄酒,應當標示為二氧化硫,或標示為微量二氧化硫及含量。
“WR點評:進口葡萄酒無中文標簽或中文標簽不合格也是酒商經常遇到的問題。因此,酒商一定要注意查看中文背標,分清哪些是強制標注的,哪些雖然不是強制標注但在標注中需要注意避免出現問題的。二氧化硫的標注就需要特別注意,此外,酒商還需要隨時查看酒類庫存、及時清理變質或超過保質期酒類,以免遇到被處罰的情況。”
8、價格欺詐
小李網購一瓶法國進口葡萄酒,“促銷價”卻明顯高于平時交易價,于是,小李將商家告上法庭。房山法院受理該案后認為,商家行為構成價格欺詐,應根據原告的主張進行商品購買價格三倍的賠償。
違反條例:根據我國《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虛構原價、虛假優惠折價,誘騙他人購買的,應屬價格欺詐行為,其中“原價”是指經營者在本次促銷活動前7日內在本交易場所成交,有交易票據的最低交易價格;如果前7日內沒有交易,以本次促銷活動前最后一次交易價格作為原價。
“WR點評:商家常利用“促銷季”進行特價宣傳,但實際上消費者并未獲得低于平日的交易價格,這種價格欺詐行為實在是不可取的!”
9、傍名牌
浙江玉環的2家超市因銷售了“海市長城”“長城家園”“金莊長城”這種“傍名牌”的葡萄酒而受到了玉環縣工商局的處罰。
違反條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屬于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是不正當競爭行為之一。
“WR點評:這種“傍名牌”的行為不僅侵害了他人的商標權,損害了他人的商譽,而且還欺騙了消費者,給消費者輕則帶來經濟損失,重則帶來安全威脅。因此,提醒廣大酒類銷售商一定要誠信經營,廣大消費者也要擦亮眼睛,謹慎購買!”
關于葡萄酒的案件層出不窮,這其中一部分是因為酒商存在法律盲區,被職業打假人鉆了空子,還有一部分則是因為部分酒商投機取巧,故意欺騙消費者。葡萄酒市場的凈化和長遠發展需要每一位酒商的努力,希望每位酒商都可以誠信經營,避免掉“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