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葡萄酒的等級制度旨在監管葡萄酒的產地和種植方式,法國的原產地保護制度似乎是很久之前就存在了,就像艾靈頓公爵(Duke Ellington)的一首歌或黃金法則(the Golden Rule)那么久。實際上,該分級制度在1937年首次出現,是為了應對20世紀的一些問題。
紐約布魯克林格林葡萄酒業公司(Greene Grape Wine &Spirits)的助理經理米歇爾•托馬斯(MicheleThomas)表示:“法國之所以建立起葡萄品種命名體系,基本上有兩個原因:葡萄根瘤蚜和商業欺詐。”
對于外行人來說,根瘤蚜是一種葡萄園害蟲,到1895年,根瘤蚜已經毀掉了法國一半的葡萄樹,導致了葡萄酒的產量直線下降,于是一些有膽識的騙子把假的法國葡萄酒賣給消費者,而且這些都不是高質量的仿制品。
湯瑪斯說:“假酒中混合了糖、硫酸甚至石膏等物質。”從阿爾及利亞進口的產品被當作勃艮第(Burgundy)來銷售,葡萄酒是用葡萄干和葡萄壓榨制成的,進口的產品則當作夏布利酒(Chablis)來銷售。葡萄酒行業的秩序一片混亂。
1889年,為了維護自己的聲譽和重建社會秩序,法國通過了一項法律,將葡萄酒的標準編成法典。用更多的法令來進一步完善生產。其中最著名的例子是羅納河南部,從1923年開始,那里的律師、葡萄栽培者勒羅伊男爵(Baron Le Roy)推廣了教皇新堡葡萄酒(Chateauneuf-du-Pape)的做法。
1937年,法國引進了它的AOP等級制度,當時被稱為“原產地控制”(AOC),并且再也沒有回頭。
休·約翰遜和詹西斯·羅賓遜在他們的百科全書式的《世界葡萄酒地圖集》(米切爾·比茲利,2019年第8版)中寫道:“法國人喜歡把原產地規則(AOC)對葡萄酒的重要性強調地就像鴨子對水一樣離不開。”到2008年,當歐盟建立了覆蓋整個歐洲大陸的原產地保護分類體系(PDO)時,法國已經有超過350個AOP原產地保護了。
當然,法國并不是第一個或唯一一個將特定葡萄酒的生產和產地法制化的國家。
類似的例子還有托斯卡納的基安蒂古典紅酒。早在1444年,當地就出臺了一項規定,告訴種植者什么時候可以開始收割。
盡管如此,法國的葡萄酒等級制度能在在20世紀取得成功還是有很多原因的。隨著工業經濟的發展,這個命名制度給了消費者信心,讓他們相信他們購買的是真品和高質量的產品。反過來,這使得釀酒師可以收取更高的價格。
其他葡萄酒生產國注意到了這一點。
“特別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后,各國看到了AOC體系給法國葡萄酒行業帶來的聲譽(更不用說利潤了)。